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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我所高级合伙人李蕾律师部分经典案例

典型案例1:价值24万的翡翠有“裂纹”,商家说是“石纹”拒不退货,还请来“宝石学家”助阵,法院最终这样判
浙江的买家张某花24万买来的三件翡翠玉器有“裂纹”,也没有附带鉴定证书,卖家以“裂纹”是“石纹”、是翡翠的天然特征为由拒绝退货。后买家委托起诉,卖家又请来当地省级宝玉石行业协会理事、拥有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认证的“宝石学家”资质的律师出庭应诉,全面与买家对抗。案件办理过程中,代理人诉讼策略得当,提供证据全面,法律适用得当,法庭说理充分,最终一审、二审均认定卖家未如实告知翡翠客观情况,亦未提供鉴定证书,判决卖家应当退款退货,极大地维护了买家的合法权益,帮助买家挽回了经济损失。
 
典型案例2: 40年前的“私房拆迁安置房”究竟归谁所有?
合肥方奶奶在丈夫去世后,因晚年生活得到了儿子申先生特别是孙女申女士的悉心照料,遂将其名下房屋过户给申女士。申女士的姑姑一纸诉状将申先生及申女士诉至法院,称方奶奶过户给申女士的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系1984年“私房拆迁安置房”,属于申爷爷方奶奶夫妻共同财产,方奶奶独自过户给申女士是无权处分,要求法院确认其享有案涉房屋相应份额。接受委托后,代理人从两个1997年政府文件编号中找到案件突破口,经多方查找虽仅获得该文件的部分信息,却据此找到关键证据;千方百计后终于查到文件全文,查清案涉房屋权属,确认案涉房屋是方奶奶个人财产。证据面前,姑姑认可申女士享有房屋所有权,申女士则基于亲情等原因同意给予姑姑一些补偿。

典型案例3:安徽地区“劳动关系并不仅仅因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终止”判例新篇章
2018年,在高某诉某管委会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担任高某委托代理人,一审判决认为高某达到退休年龄时双方劳动关系即终止,未予支持达到退休年龄后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后高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代理人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合中法办(2018)81号文件,认为参照该文件第二项第17条规定“已经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继续为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初次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均按劳务关系处理”,高某入职前未达到退休年龄,达到退休年龄后仍持续提供劳动,双方未办理退休手续,高某亦未享受退休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劳动关系不因达到退休年龄而终止,二审法院依法采纳了代理人的观点,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并不仅仅因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依法改判支持了高某全部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由此开启了安徽地区“劳动关系并不仅仅因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终止”判例新篇章。
 
典型案例4:某央企开发商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完毕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资料,导致房屋交付后规定期限内业主未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书,被判支付业主逾期办证违约金。
2020年,在李某等11名别墅业主诉某央企开发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中担任业主代理人,因开发商未在房屋交付使用后60日内提交完毕房屋办证资料,导致业主未在房屋交付后规定期限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书,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开发商辩称已于约定期限内开始权籍调查,并按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有关部门的相应流程办理,并未有故意延迟情形,一审法院以开发商首次提交权籍调查材料时间为节点,认定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支持了前期逾期办证违约金,代理人认为办理权籍调查仅是办理权属登记的第一个环节,并不意味着开发商已履行完毕全部的提交办证资料义务,后业主考虑息讼未进行上诉,开发商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开发商的权籍调查申请行为虽在约定期限内,但不足以证明开发商已经完全履行了双方合同约定的提交资料的义务,认定开发商存在逾期办证的违约行为,鉴于业主未上诉提出异议,依法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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