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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我所孙义梅律师经典案例

案例一:民间借贷纠纷-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效力问题
案情简介:自然人陈某因经营公司对外举债,出借人杨某履行出借义务后,陈某未能按约还本付息,杨某遂委托律师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此案例为最普通之民间借贷案件,但诉讼过程中涉及到代理律师如何选择诉讼策略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利益。本案中,借条出具之时并无担保人,但为了委托人能够在胜诉后顺利执行到借款本息,代理律师与当事人协商一致,通过诉讼程序的推进以及主审法官的介入敦促债务人追加担保,若被告在起诉后确定追加担保的可以有条件撤诉并确定还款期限,如仍未能履行,则有权同时起诉债务人及担保人。最终此案胜诉,并对借款人及追加担保人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难点:如何认定追加担保的效力问题。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时《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亦明确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构成越权代表,合同相对人只有形式审查义务,只要其履行了形式审查义务即可认定为善意,公司不得以内部对法定代表人的权利限制对抗善意相对人。本案中,担保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陈某儿子及妻子,陈某妻子为法定代表人,在借条上只追加陈某妻及子的签名以及公司盖章的情况下,就该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双方各执一词,最终法庭采纳我方观点,认为鉴于陈某与其妻及子的特殊身份关系,事关公司借款,不可能对此不知情,在对外提供担保时未提出反对意见且在借条上签字并盖章的,视为公司股东同意对外提供担保并无需另外作出单独的股东会决议,该对外担保行为有效。
 
案例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人责任承担问题 
案情简介:刘某及冯某为甲公司设立人,设立过程中以自己名义与原告乙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房屋作为公司设立后的经营场所,公司设立后,一直拖欠租金,乙公司委托本所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设立人及设立后的甲公司共同承担租金支付义务。
案例分析:此案例在生活中较为常见,但是争议也比较大,往往面临诉讼主体的选择问题,如何操作可以实现权利主张比较关键。本案中,设立人主张公司设立成功后,设立人就其为设立公司进行的各项活动不再承担责任,而应当由公司独立承担,而且,设立人认为公司之之间的往来函件表明,公司设立后已经作出接受在先合同约束的意思表示,理应是合同当事人,从而认为自己不是适格被告。
案件难点:公司设立后,能否向设立人及公司同时主张权利问题。我国《民法总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相对人有权选择设立人或者设立后的法人承担责任,该规定是赋予相对人选择权,但是是否为择一选项并未明确规定,从现有司法实践来看一般是择一的。对于相对人如何选择义务人还应当结合具体案情,比如往来函件/租金支付记录等,若当事人同时主张的,法庭有释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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