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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白纸黑字”的欠条,二审法院为何改判不用给

       三位原告持被告张某本人出具的欠条,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资约10万元,一审法院依据欠条判决被告全额还款。一审宣判后,被告张某委托本所代理该三起案件的二审。本所依法指定的李文兵、任明进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研究案情、梳理代理思路、重新搜集证据。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代理律师意见,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三起案件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委托人张某系滁州某项目包工头,从某劳务公司处分包劳务。2021年3月15日,张某在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下向三位工人出具了欠条,载明欠付劳务款的项目及金额等。此后,三位工人持张某出具的欠条分别诉至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要求按欠条载明金额付款。2021年9月,南谯区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决张某向三位工人支付欠条款项。张某不服该一审判决,委托本所律师代理该三起案件的二审。
       本所李文兵、任明进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阅看了一审判决书并向张某全面了解了案情。张某称欠条是在劳务公司、劳动监察大队及三位工人均在场的情况下出具,当时三方约定是张某出具欠条确认工资金额,但由劳务公司付款,欠条写明“钱付条据作废”。张某出具欠条后,劳务公司分别向三位工人账户转账汇入与欠条所载金额一致的款项合计约10万元,三位工人在收到劳务公司转账后,以不同形式向张某表示“钱都给了”。但三位工人在一审第二次开庭时提供了工人向劳务公司借款的借条一份,载明劳务公司的转账系工人向劳务公司的借款,而不是支付工资。一审法院最终依据张某出具的欠条,判决张某向三位农民工支付劳务款约10万元。
       代理律师认为,如张某陈述属实,则该欠条中的债务,属于法律规定中“由第三方履行”的债务。在与代理律师进一步沟通和指导中,张某回忆并找到欠条出具时的现场录音一份;此后又找到三位农民工在收到劳务公司转账后向张某表示工资结清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围绕张某的陈述及在代理律师指导下发现的新证据,代理律师为该三起案件起草并提交了上诉状。此外,代理律师还专程赴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调取、复制了一审卷宗材料,走访了处理该三起案件劳资纠纷的劳动监察大队经办人员,通过庭审直播网全程回看了一审庭审录像,为二审做了充足的准备。
       二审庭审中,代理律师又通过举证质证、庭审发问、法庭辩论等环节,客观还原了案件事实,充分表达了我方观点及依据,庭后再次提交书面代理词,对我方观点进行了进一步阐述。
       最终,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观点,认为三位工人与劳务公司的借贷关系不成立,劳务公司转账的款项即系三位工人应得的劳务费。三位工人在已经实际收到劳务费的情况下,要求张某再次支付劳务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判决撤销三起案件的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三位工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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